南充市政府办印发《南充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0日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南充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对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约谈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指标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约束性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相关指标根据省政府对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重点任务的考核要求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记者在《暂行办法》附件上看到,大气污染防治约束性指标满分60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满分4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当年空气质量新达标县(市、区)加5分;当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改善幅度前三名分别加5分、3分、1分,当年单项大气污染物指标年均值新达标的加2分。此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获得市级及以上通报表扬的,按国家、省级、市级每次分别加5分、3分、1分;工作经验在市级及以上交流推广的,按国家、省级、市级分别加5分、3分、1分。而每月空气质量排名靠后被约谈的县(市、区),每被约谈一次扣1分。
  考核工作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评出考核等次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将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约谈该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暂停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环保基础设施和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