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月28日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宝鸡市“引客入宝”旅游奖励办法》后,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充分调研和会议研究,制定形成了《宝鸡市“引客入宝”旅游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奖励原则及界定、奖励申报基本程序及所需资料、审核公示及奖励资金拨付、奖励监督管理等内容。现予以发布,全文如下。
宝鸡市“引客入宝”
旅游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宝鸡市鼓励旅行社等旅游服务单位组织引进市外旅游团体来宝旅游奖励工作,根据《宝鸡市“引客入宝”旅游奖励办法》(宝政办发〔2022〕7号),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原则及界定
(一)“组织引进”原则
1.本奖励办法旨在鼓励旅行社等旅游服务单位通过开展宣传、引导、组织等工作,主动引进市外团队来宝鸡旅游。因此,在市内景区(点)、宾馆饭店等旅游企业内对已到宝鸡旅游的散客临时拼团的不予奖励。
2.由市外旅行社组团、市内地接社接待的来宝旅游团体,由地接社申请奖励;市外组团社自行安排接待服务的,由组团社申请奖励。
(二)“旅游为主”原则
1.组织和引进团队以旅游为主要活动目的,方可予以奖励,组织和接待企业、协会及团体来宝鸡参加节庆、会议、培训、娱乐等活动,期间安排了参观游览及文化旅游产业考察的不予奖励。
2.所有游客数量按实际人数计算,导游、司机等工作人员不在统计范围之内。
(三)“鼓励主导”原则
1.本奖励办法以鼓励为设立目的,重在鼓励各旅行社诚信、守法通过自身工作引进市外游客获得奖励资金。坚决反对旅行社与景区联合,把已到景区的团队、自行上门联系旅游购票的团队作为旅行社的工作业绩套取奖励资金。坚决反对景区游客中心向旅行社提供自行上门联系的团队信息,与旅行社合伙套取奖励资金。
2.为了便于核查旅游团队信息,倡议旅行社安排入住我市的星级宾馆、重点酒店,要求证照齐全、具备较好接待条件。
第三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基本程序
1.旅行社等旅游服务单位须于团队到达宝鸡2日前,使用景区预约系统填写团队出行信息,并向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下属单位宝鸡市旅游服务中心提前报备,填写《来宝旅游报备表》(附件1),发送电子版至邮箱bjwhlysb2022@163.com;并于旅游活动结束10日内,向宝鸡市旅游服务中心提交奖励申请表和相关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2.多家旅行社合作组团、包机、包列或组织大型旅游大巴团和自驾游团,须由组织方确定1家旅行社报送申请资料,其他旅行社出具委托授权书,补贴资金由组织方自主分配。
(二)申请所需资料
共性资料:
(1)申请社资质证明(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旅行社组团合同(复印件);
(3)旅行团行程安排表或出团计划书(复印件)。包括团队人数、抵离时间、游览景区(点)、住宿酒店名称、乘坐交通工具、用餐地点等信息;
(4)酒店住宿发票复印件(备注时间、人数);
(5)景区(点)发票复印件(备注时间、人数);
(6)导游派团单或地接确认单(复印件);
(7)合作旅行社委托函(复印件);
(8)其他佐证资料。
1.航空旅游团队
(1)前款共性资料;
(2)《单次奖励申请表》(附件2);
(3)包机(切位包机)合同、机场证明材料等。
2.专列旅游团队
(1)前款共性资料;
(2)《单次奖励申请表》(附件2);
(3)铁路局客调命令、缴款代用票复印件(并加盖铁路收款部门公章)。
3.大巴旅游团队
(1)前款共性资料;
(2)《单次奖励申请表》(附件2);
(3)旅游车队租车合同(复印件)。
4.自驾游团队
(1)前款共性资料;
(2)《单次奖励申请表》(附件2);
(3)高速路口收费凭证(复印件)。
5.研学旅游团队
(1)前款共性资料;
(2)《年度累计奖励申请表》(附件3);
(3)学校或单位活动证明、研学活动现场图片资料。
6.夕阳红旅游团队
(1)前款共性资料;
(2)《年度累计奖励申请表》(附件3);
(3)身份证(老年证)复印件。
7.境外游客
(1)前款共性资料;
(2)《年度累计奖励申请表》(附件3);
(3)境外人员护照复印件。
第四条
审核、公示及奖励资金拨付
(一)审核
1.核查: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将直接或委托相关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到火车站(高铁站)、景区(点)、住宿酒店、用餐地点、地接旅行社等地点进行现场核查。
2.审核:申报资料由宝鸡市旅游服务中心审核,资料上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终审:对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团队,宝鸡市旅游服务中心审核提请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召开局务会议进行终审。
(二)公示
根据终审结果,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旅行社团在“宝鸡旅游”微信公众号、“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等平台,同步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兑现资金
对公示无异议的旅行社团,按月以转账为主的方式予以兑现奖励资金。
第五条
奖励监督管理
(一)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负责对旅行社等单位进行奖励监督管理,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授权宝鸡市旅游服务中心,负责接受报备、收集申请资料、提出审核意见等工作。
(二)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准确资料,并积极配合监督审核工作,对提供记录不相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旅行社不予奖励。如旅行社拒不接受监查,将暂停该社奖励资格,并敦促其改正,仍不配合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三)在审核、查验、公示、兑现等过程中,实行有奖举报并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如发现旅行社有弄虚作假、串通景区和宾馆拼团、坐地组团、伪造原始票据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缴奖励资金,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同时取消该社从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的申请资格。骗取奖励情节恶劣者,交由公安部门立案审查,对所有涉案人员和单位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景区(点)、宾馆饭店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在文化旅游行业进行批评、曝光,并向相关县(区)政府通报。
(四)在对旅行团资料审核过程中,出现分歧或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委托第三方确认,旅行社应予以配合。
(五)申请奖励旅行社有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奖励资格:
1.违反《旅行社条例》规定,有零负团费现象;
2.不执行《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损害游客合法权益;
3.因旅行社自身原因,本年度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旅游服务质量投诉2次、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账目不清、业务档案混乱。
第六条
附则
本细则由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旅游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917—3266000
报备表、申请表下载地址: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
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4月6日